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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(fā):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通告

發(fā)布時間:2020-03-27 丨 閱讀次數(shù):4020

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通告

發(fā)布時間: 2020-03-22 20:44:29   來源: 省政府辦公廳


為有效預防和處置春季火災,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省實際,現(xiàn)將春季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
一、明確春季防火期。今年我省春季防火期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。春季防火期內,各級政府要把春季防火工作擺在重要位置,修訂完善防火預案,全面消除火災隱患,嚴密防范、及時處置各類火情。

二、夯實防火責任。要按照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,齊抓共管、失職追責”要求,嚴格落實春季防火責任。相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要在當?shù)卣y(tǒng)一領導下,積極承擔消防安全監(jiān)管責任,建立預警監(jiān)測聯(lián)動機制,加大林區(qū)牧區(qū)野外用火防控、處罰力度,提高突發(fā)火情處置能力,全力做好春季防火工作。全省各級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嚴格遵守各項消防法律法規(guī),落細落實防火措施,嚴防火災事故發(fā)生。

三、提高防火意識。春季火災突發(fā)性強、危害性大,特別是森林草原等處于高火險期,嚴重威脅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要按照“預防為主、防消結合”原則,加大安全防火宣傳力度,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做好春季防火工作,保護好綠色家園。

四、加強火源管理。春季防火期內,禁止在林區(qū)野外用火,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,必須經(jīng)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;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,應當經(jīng)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部門批準。個人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入林,嚴禁在野外玩火弄火、私燒亂點,嚴禁在野外燒荒燒地邊、焚燒農作物、焚燒垃圾,嚴禁在野外燒火做飯、吸煙、亂扔煙頭等。

五、倡導文明祭祀。清明將至,要引導群眾自覺摒棄祭祀陋習,依法嚴禁焚燒紙錢香燭、燃放煙花爆竹等,盡全力消除清明火災隱患。要堅持文明祭祀,采用鮮花祭奠、網(wǎng)上祭奠、植常青樹、清掃墓碑等文明時尚、綠色安全的祭祀方式懷念逝者、寄托哀思。

六、強化監(jiān)督檢查。各地要開展全方位、拉網(wǎng)式的春季火險隱患大排查,做到縱向到底、橫向到邊、不留死角。對排查出的隱患,各級政府要建立整改臺賬,細化措施、明確時限,實行掛牌督戰(zhàn)、銷號管理,確保改徹底、改到位。對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失職瀆職、有令不行、貽誤戰(zhàn)機等行為,要依法、依規(guī)、依紀嚴肅處理。

七、嚴肅處罰追責。春季防火期內,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(qū)野外用火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;在草原防火管制區(qū)內未按照規(guī)定用火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采取防火措施,消除火災隱患,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。對造成森林草原火災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于防火期內違規(guī)用火的公職人員,一律按照上限處罰并通報所在單位,對不作為、履職不力的公職人員,一律依法給予處分。未盡事宜,依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查處。
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(fā)現(xiàn)森林草原火情或野外違規(guī)用火行為,應立即撥打12119報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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